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与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4民初145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公田,扶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扶风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吴剑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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