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324执376号
***、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32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24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324执3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