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2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681******。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县人民法院(2023)陕0324民初2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中对承揽方式及承揽范围作出约定,故该合同名为施工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应适用普通合同的管辖规定。上述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合理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诉请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确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当,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宝鸡市**县,陕西省**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