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05民初216号
原告: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沽源县桥西中环路北苗圃街。
法定代表人:李凤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开区长城西大街凤凰城北区27号楼写字楼6楼。
负责人:周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沽森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沽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被告人寿财险***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沽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0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4日,投保人***宣化宣德林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投保了商品林保险,保险数量1725亩,单位保险金额60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8日零时起至2020年5月27日24时止。2019年6月18日保险标的发生火灾,经***市宣化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宣化分局、宣化区崞村镇人民政府、宣化区崞村镇郭家湾村委会、宣化区崞村镇寨家坡村委会和原告共同勘察和统计,受灾面积86.7亩,确认损失率百分之百。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理赔,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理赔,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人寿财险***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火灾发生、投保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受灾面积有异议。根据第三方遥感监测数据,原告受灾面积应该是74.76亩。
本院认为,人寿财险***支公司承认沽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部分事实,故对沽森公司主张的相应事实予以确认。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林受灾面积,沽森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有人寿财险***支公司及***市宣化区林业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签章,证明力优于人寿财险***支公司提交的卫星遥感监测报告,本院依法采信该情况说明,确认沽森公司商品林受灾面积为86.7亩。根据保险合同,人寿财险***支公司应赔偿沽森公司保险金42020元。
综上所述,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42020元(汇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户名: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6×××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汇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户名: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6×××1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