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城西大街凤凰城北区27号写字楼6楼、7楼、8楼#。

负责人:周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军,男,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沽源县桥西中环路北苗圃街。

法定代表人:李凤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沽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财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改判人寿财险***公司不承担超出赔付范围的11438.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在宣化区发生火灾,9日在该镇寨山坡村发生火灾,人寿财险***公司承保的林木在上述火灾中受损。事发后,查勘人员到场进行了林木受损情况勘定,但因条件限制,无法确定具体的林木过火面积。宣化区林业局使用手持GPS打点技术进行了过火面积的测量,并出具勘测报告,确定过火面积为184.7亩和80.2亩。人寿财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未经上级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上述过火面积的数据向沽森公司提供了理赔材料,沽森公司按照理赔的要求出具火灾事故证明。期间,因投保人并非沽森公司,投保人要求人寿财险***公司延迟处理火灾理赔案件,故本案迟迟未能进行理赔。人寿财险***公司本着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了解到目前确定过火面积最有效、最准确的手段是卫星遥感技术。于是与沽森公司协商利用此技术确定过火面积,但沽森公司坚持使用林业局出具的勘测报告作为赔付依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沽森公司起诉后,人寿财险***公司就卫星遥感技术与手持GPS打点技术的准确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卫星遥感测绘报告,确定的过火面积为180.37亩和73.68亩。因该测绘报告是人寿财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为此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卫星遥感的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对人寿财险***公司的该项申请未予准许。一审判决中,以林业局的勘测报告作为判决依据,人寿财险***公司认为其已经向一审法院说明了手持GPS技术的误差较大,一审法院应当对重新测绘的申请予以支持。按照卫星遥感测绘报告的数据,减去免赔的部分,人寿财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款金额分别为97399.8元和34208元,合计131607.8元。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人寿财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沽森公司答辩称,人寿财险***公司已经在事故确认单中盖章,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判决正确,请予以维持。

沽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人寿财险***公司赔偿损失18986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投保人***宣化宣德林业有限公司在人寿财险***公司处投保林木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沽森公司,保险数量1725亩,单位保险金额600元,保险金额1035000元,坐落地点:***市宣化区崞村镇外口泉村,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0日零时起至2019年6月9日24时止。并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019年5月8日、5月9日、6月18日,上述地点发生火情。双方对受火灾面积发生争议,沽森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受灾情况说明三份;人寿财险***公司为反驳沽森公司主张提供了火灾卫星遥感监测报告一份和手持GPS打点计算过火面积和卫星遥感计算过火面积的文件一份。沽森公司提供的受灾情况说明上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加盖的公章,和***市宣化区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宣化分局、***市宣化区崞村镇人民政府、***市宣化区崞村镇郭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市宣化区崞村镇寨山坡村村民委员会、沽森公司加盖的公章及经办人签字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其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故予以采信。人寿财险***公司提供的火灾卫星遥感监测报告和手持GPS打点计算过火面积和卫星遥感计算过火面积的文件,是航天信德智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根据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制作,因卫星遥感技术受卫星影像分辨率等因素的制约,测量数据存在误差,且人寿财险***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个证据未得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以此证据不足以推翻沽森公司提供的受灾情况说明,故不予采信。为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证实2019年5月8日受灾面积184.7亩,损失率为100%;5月9日受灾面积80.2亩,损失率为100%;6月18日受灾面积86.7亩,损失率为100%。一审法院认为,***宣化宣德林业有限公司在人寿财险***公司处投保林木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沽森公司,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保的林木于2019年5月8日、5月9日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事故,人寿财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沽森公司的损失。单位保险金额600元,受灾面积共计264.9亩,沽森公司共计损失158940元。根据合同的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故人寿财险***公司应赔偿损失金额为143046元。2019年6月18日发生的火灾,未在承保期限内,故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43046元(汇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户名: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帐号:46×××15);二、驳回河北沽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人寿财险***公司与沽森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及案涉保险的免赔额均不持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保险金计算系基于过火面积的确定,本案涉及的火灾共发生二起,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事发后,宣化区林业局组织人员以GPS打点技术进行了过火面积测量,并制作火灾情况说明,经森林公安局宣化分局、宣化区塔儿村乡人民政府、当地村委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也加盖了公章。人寿财险***公司认为GPS打点技术不准确,要求以卫星遥感技术确定过火面积,并委托第三方制作测绘报告,一审中也向法院申请进行该项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火灾情况说明系宣化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宣化分局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一审法院确定该份证据为有效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寿财险***公司认为GPS打点技术不准确,应当对此提供证据,虽然其提供了第三方通过卫星遥感技术所作的测绘报告,但并未说明卫星遥感技术准确度的优势,亦未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庭对此进行证实,故人寿财险***公司所提交的卫星遥感测绘报告不足以推翻火灾情况说明的效力,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以多部门联合盖章确认的火灾情况说明确认林木过火面积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以此为基础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的标准及免赔额度计算得出的保险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格

审判员 宋凯阳

审判员 马瑞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