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

扬州双泽贸易有限公司、潍坊伟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双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江阳路109-1号)4幢16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伟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太平村(华特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双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伟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3年2月7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4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3年4月10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双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伟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