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283号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登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虎山路与南宁路交汇处***小区商业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0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文登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26156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456元、保全费。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10月8日、12月14日、3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于2023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居民小区的50余套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案现暂不宜处置;于2023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文登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文登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程序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