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9执20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和科技产业园东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兴港路东、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蓟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我院(2022)津0119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应当连带向申请之细嫩给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时效期间内其依然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