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9执202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和科技产业园东昌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兴港路东、南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蓟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冶建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我院(2022)津0119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应当连带向申请之细嫩给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时效期间内其依然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助扬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