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2338号
原告:安徽信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DRL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袁,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静,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宇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979977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信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宇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宇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信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庆市宇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朝保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