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福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执589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金芳,女,1984年9月10日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百顺北路。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等)。
委托代理人:陈雄敏,男,1986年8月16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起诉、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申请执行等)。
被执行人湖南福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
法定代表人:温牛生。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福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03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月4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1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最终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于2020年6月22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2020年6月12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经反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固定期限。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电话与申请执行人联系,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电话约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6月2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51530元,尚有5153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项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