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严林其与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3592号之一
原告:严林其,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其诉被告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林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林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严林其负担。
审判长廖雅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卫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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