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罗田县保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安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民初2842号
原告:罗田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98G6T5K。
法定代表人:舒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林,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安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南路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7HQ1X7。
法定代表人:周秋雨。
原告罗田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佳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罗田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田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