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金融花园10栋2单元2层2室。
法定代表人: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中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余款46,055.16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余款123,700.59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046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合计4846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453.8元,被执行人***负担1696.1元,申请执行人**负担1696.1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预交);本案执行费2494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11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有足额存款。2018年2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友帮信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282.96元,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8日本院再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无房无车有存款。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不足额。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2018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0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