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02民初5303号
原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0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7932810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东路南段路西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9JW9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松,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被告将反诉标的变更为10000元,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亳州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