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1797号之二
原告:百安机电设备(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20幢S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TCJ3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0层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7932810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安机电设备(嘉兴)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昱恒楼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以与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安机电设备(嘉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元,保全申请费1235元,合计27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