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额敏县远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1民初120号
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伊宁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程毅,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全,男,1964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塔城市。
被告:额敏县远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额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远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邮寄费300元,合计3056元,由原告新疆金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文丽
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