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国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振甫,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吉峰,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明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振甫,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国明,委托代理人史振甫,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明公司诉称:2013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园林、苗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东郊半岛绿化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解除了双方的合同,2013年4月9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今欠到季国明树木运费,工资共计贰拾万元整”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合同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出具欠条之日计算)。
被告***辩称:一、欠款属实,应该支付,因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没付钱,所以其也未付给季国明;二、原告本来要与其合资施工,因原告未投资,结算时对应付原告的苗木,工钱出具了欠条,并注明金鹿源公司付款后支付,并反诉要求国明公司赔偿因栽植养护的苗木部分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82098元。
被告**辩称:其只是为***与国明公司打工,不应承担责任。
反诉被告国明公司辩称: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其不应承担合同解除以后的苗木养护义务,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在承包襄樊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枣阳项目部东郊半岛绿化工程时,需要找人合伙施工,就让其亲戚**与国明公司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由国明公司参与投资和施工,后因国明公司未能投入资金,***与国明公司协商,国明公司退出该工程,经双方结算,国明公司投入的树木,支付的运费和施工人员的工资共计200000元,***于2013年4月9日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季国民树木运费、工资共计贰拾万元整,还款时间为工程款到的第一时间”。后经国明公司催要,***未付该款,为此发生纠纷。
另查明,东郊半岛绿化工程的发包方襄樊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除用一栋楼房抵付工程款120万元外,另外还支付了一部分人工工资,目前整个工程尚未结算。
上述事实有***出具的欠条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国明公司与***协商解除合作合同后,经双方结算,***对国明公司投入的树木、支付的运费及人员工资出具了欠据,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工程款到的第一时间,并未说工程结算后才付款,在金鹿源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国明公司要求***支付欠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系***聘用的工作人员,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国明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诉要求国民公司赔偿因栽植养护的苗木部分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82098元。因双方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国明公司不再承担养护义务,对此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的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对此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国明公司欠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国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反诉费1971元,合计627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沈黎明
审判员  杨金玉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