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83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国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随州市国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3)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明胜
审判员  李顺斌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