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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筑联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91执保21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筑联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51533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91民初018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33×××09的存款人民币3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