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7405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万新大厦6楼。
负责人汪建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凯榕,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八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望梅路386号1幢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海华。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哟先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中路汇金大厦1幢1单元1902室。
负责人李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杭州八鑫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哟先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记员沈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