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普瑞斯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1947号

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凌庄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侧(北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伟,经理。

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