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1947号
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凌庄村62号。
法定代表人:郭国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侧(北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伟,经理。
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源利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