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030号
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东侧(北京市正华铜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合林,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时代英能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3号院3号楼14层1417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翔,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英能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时代英能微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玮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