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执异22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袁会云,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意灏,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郭刚涛,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1幢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郭刚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异议审查过程中,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唐 骥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刘学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