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云01民终16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94号4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6965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五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7468446P。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利息部分,依法改判逾期利息以4430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的事实及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110kV北衙矿业变供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35kV开关柜设备采购合同》及《确认函》均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且上诉人未能及时支付被上诉人货款系业主资金问题未收到货款,并非恶意欠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按照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以为基础加计30%-50%的损失,但在新冠疫情影响下,整个社会经济形势较为严峻,上诉人作为小微企业,处境更加艰难,其也未从业主方处收到货款,法院直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系过高,对上诉人显失公平,法院应当酌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被上诉人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答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川开电气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4306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6299.79元(以188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1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02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16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4430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上述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060元及自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货款4430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0元,由被告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2民初106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经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逾期付款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逾期付款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上诉人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被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云南继保南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