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民申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元举,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伟观,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再审申请人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伟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