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21民初1628号
原告宋伟观,男,1960年7月1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地址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元举,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观诉被告东丰县达亨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观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伟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10.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