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执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岩,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武,法律顾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吉03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国道102线南侧刘房子段1006公里处东方名郡小区581套房屋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位63307437.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63307437.8元接受拍卖标的物抵债。现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明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