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3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吴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7年12月9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久,吉林海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博,公司经理。
上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2017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28140元,由原审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公司、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14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140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谭贵林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