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执复6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久,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萍,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蕊,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赵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闰康,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平中院)作出的(2019)吉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平中院查明,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现改制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生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平中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四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东亚生化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2004年5月30日再给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整,余款3105588元于2004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原告放弃对欠款利息和人工看护费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追索利息和看护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四平中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四平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建投资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四平中院组织听证时,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0日,第三人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请示报告,将被执行人的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其所有。2015年6月16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公政函(2015)107号关于同意第三人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批复,批复同意被执行人的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转给第三人。2、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的租赁户发出通告,内容为:因被执行人的整体资产已划入财建投资公司管理与经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限两个月内(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1日)所有承租业户需全部搬迁完毕。如果承租户在我公司通告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及时迁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处理。

第三人财建投资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因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成立东亚生化公司清算组的决定。2、2018年12月5日向第三人发出清算通知函,内容为:鉴于公主岭市政府于2015年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东亚生化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划转给贵公司,经清算组了解,东亚生化公司虽将部分证照资料交给贵公司,贵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没办理更名过户,地上建筑物租赁的租金仍然由东亚生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博收取。经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清算组核查,涉及约8.8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东亚生化公司,清算组正在清理。

四平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虽提供了“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致函(2015)107号批复及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的承租户发出的通告”,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将其财产划转给第三人,第三人亦未实际接收、占有、使用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财产清算中,故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作出(2019)吉03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建工集团的异议请求。

建工集团向本院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四平中院(2019)吉0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财建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连带还款义务。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无偿划转的行政命令是经过财建投资公司在2015年向政府提出请示报告后经政府批准实施。财建投资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利用接收资产进行了贷款抵押,实现了扩充资本的目的,此前已经为东亚生化公司拖欠的其他债务人偿付了债务,四平中院作出的(2019)吉0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建财投资公司未实际占有、使用东亚生化公司的财产错误。

本院对四平中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2015年6月16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了财建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的请示》,批准将东亚生化公司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入财建投资公司资产后,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本院另查明,案涉财产划归财建投资公司后,案涉财产一直由东亚生化公司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平中院已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并将东亚生化公司10万元租金收入执行给建工集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追加财建投资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财建投资公司在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东亚生化公司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入该公司后,虽然接收了案涉财产相关文件及权属证书并向租赁户发布搬迁公告,但这只能证明完成了形式上的接受。纵观全案,财建投资公司对案涉财产并未完成实质上的接受。表现在,时至今日案涉财产仍未变更到财建投资公司名下,案涉财产仍由原产权人东亚生化公司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在东亚生化公司清算中,仍将案涉财产作为该公司财产计入其中。并且建工集团申请执行后,四平中院将案涉财产租金10万元作为东亚生化公司的合法财产执行给建工集团并对案涉财产进行查封后,财建投资公司也未作为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上述事实表明,2015年6月16日后,东亚生化公司并未将案涉财产实质交付给财建投资公司,财建投资公司并未对案涉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财建投资公司未对案涉财产进行实质接收的情况下,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建工集团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3执异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孙百凤

审 判 员  郭清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雅楠

书 记 员  宫柯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