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吉03执异1号
本院在执行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03)四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其理由是:1、2015年6月16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第三人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批复,批复同意被执行人的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转给第三人。2、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的租赁户发出通告,内容为:因被执行人的整体资产已划入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与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两个月内(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1日)所有承租业户需全部搬迁完毕。如果承租户在我公司通告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及时迁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虽提供了“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政函(2015)107号批复及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的承租户发出的通告”,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将其财产划转给第三人,第三人亦未实际接收、占有、使用被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财产清算中,故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现改制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四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整,2004年5月30日再给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整,余款3105588元于2004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原告放弃对欠款利息和人工看护费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追索利息和看护费用。”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听证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0日,第三人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请示报告,将被执行人的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其所有。2015年6月16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作出公政函(2015)107号关于同意第三人扩充公司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参与市场竞争的批复,批复同意被执行人的8.8公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划转给第三人。
2、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的租赁户发出通告,内容为:因被执行人的整体资产已划入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与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限两个月内(2015年7月1日-2015年9月1日)所有承租业户需全部搬迁完毕。如果承租户在我公司通告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及时迁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同时我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解决、处理。
第三人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因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成立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亚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
2、2018年12月5日向第三人发出清算通知函,内容为:鉴于公主岭市政府于2015年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东亚生化公司土地及地上物划转给贵公司,经清算组了解,东亚生化公司虽将部分证照资料交给贵公司,贵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也没有办理更名过户,地上建筑物租赁的租金仍然由东亚生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博收取。经清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经清算组核查,涉及约8.8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东亚生化公司,清算组正在进行清理。
驳回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公主岭市财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王明祥
执行员 于成龙
执行员 赵树春
书记员 左小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