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4民初232号 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沙柳河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431089883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原亿利首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6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3822666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正措,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8元,减半收取7539元,由原告海北惠合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毛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