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7196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唐山路北区卫国北路景泰翰林309-1-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9246673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6元,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