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1073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1073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间一年(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止)。保全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弘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