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辖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宁区陶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新宁耀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常州市××北区朗诗工地,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