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1民初1694号之三
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陶吴工业集中区。
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8号朴园兰亭苑GJ3综合楼。
第三人: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城镇延安北路3号3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63元,由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正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