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695号

申请人: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宁丹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文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金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