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曼元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与上海贝曼元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5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盈盈,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贝曼元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时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缨。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贝曼元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上海贝曼元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