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116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堪顺。

申请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于199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6万美元,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光电通信器件及设备、测试仪表,及以上设备的管线安装和调测。营业期限自1991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日。2013年12月6日,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成立后股东多次变更,当前股东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持股75%)及香港公民吴桐先生(持股25%)。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翟 红

审判员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 娟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清申116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泰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堪顺。

申请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于199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6万美元,住所地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主要为生产、销售光电通信器件及设备、测试仪表,及以上设备的管线安装和调测。营业期限自1991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2日。2013年12月6日,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今未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清算。被申请人成立后股东多次变更,当前股东为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持股75%)及香港公民吴桐先生(持股25%)。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发生解散事由。现被申请人不能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股东请求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对天津新光通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翟 红

审判员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