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安能石油技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利亮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安能石油技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50646号
原告:天津市利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德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悦,男,***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开发区安能石油技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利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安能石油科技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利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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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