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3709号
申请人: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4698.36元进行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欣雅园林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4698.36元。
期限为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