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203民初236号
原告:新疆**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大道69-1107号。
法定代表人:曾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新疆**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NZB-XJ-20210311《产品销售合同》中被告应向原告交付2台高压气体长管骨架半挂车和2台集装管束的部分;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104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辆的违约金312000元,以上合计1352000元。事实及理由:2021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NZB-XJ-20210311《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高压气体长管骨架半挂车及集装管束各6台,含税总价3120000元,交货期为预付款到账后45天。被告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原告已付款的0.1%每日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并约定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的合同款,被告却未按约定在收到预付款后45天向原告交付全部车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4台车,还有2台车至今未交付。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付剩余2台车,被告一直不履行交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受理后,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其称被告已经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并提供了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后经电话联系查明,2022年12月14日,新兴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12月26日,该院依法作出(2022)冀04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冀04破7-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故原告作为被告可能的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后,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不应再适用民事诉讼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故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新疆**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484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