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宝鸡鑫泰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029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化,农民,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鑫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4305301285B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宝鸡鑫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宝鸡鑫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鑫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