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7725号
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甲2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无锡金龙石化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 武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