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民初34630号 原告: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民**同31号8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甲2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煜,北京**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住所地云南省福贡县上帕镇上帕街4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设计研究院)与被告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福贡发展经信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建公司与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煜,被告福贡发展经信局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55万元;2.被告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被告作为委托方、原告首建公司及工业设计研究院为承接方,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方承担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特色小镇)及《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划编制工作,合同中标价为75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了《规划设计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并提交了全部的工作成果。根据《规划设计合同》第六条规定,被告应在2018年支付302万元、在2019年支付226.50万元,在2020年6月份前支付226.50万元,共计755万元。但福贡县发改局虽经原告多方催促,至今仍未依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上述费用。根据《规划设计合同》第8.1.4条规定:“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接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时间从2020年6月30日开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迟延支付合同规定的设计费,应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迟延支付金额,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综上,被告违反合同规定,拒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福贡发展经信局辩称,一、被答辩人诉称的不是事实。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陈述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了《规划设计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并提交了全部工作成果”。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述说法不是事实,被答辩人故意隐瞒本案事实。事实上,被答辩人编制完成的《可行性报告》、《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并不是履行与答辩人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理由如下:被答辩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的时间是2017年12月,项目实施单位为福贡县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的时间是2018年1月,项目实施单位同样为福贡县人民政府。这说明被答辩人编制《可行性报告》、《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是为福贡县人民政府编制提供的,编制提供的时间均在与答辩人签订《规划设计合同》(2018年11月16日签订)之前。这说明被答辩人提供的成果不是为答辩人编制的,也不是履行《规划设计合同》的履约行为。(二)被答辩人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答辩人编制的《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的PDF电子版,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被答辩人编制的《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的WORD文档和PDF电子版。被答辩人在与福贡县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后,就启动了《可行性报告》、《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因答辩人是政府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管单位,被答辩人在向福贡县政府提交成果文件时由答辩人具体负责,被答辩人提供给答辩人的是电子文档,是由被答辩人工作人员拷贝在答辩人科室电脑中的,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提交纸质文本,现答辩人电脑文件拷贝时间能证明上述事实。这也充分说明答辩人所谓的“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也是在双方签订《规划设计合同》之前。二、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答辩人也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成果。事实上,在双方签订《规划设计合同》合同之后,因福贡县异地扶贫搬迁项目选址的变动,被答辩人未按合同编制成果文件,也未按合同约定向答辩人交付成果文件。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第2点约定,被答辩人应为答辩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编制》(《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福贡美丽新城核心区规划设计》《福贡美丽新城(特色小镇总体规划)》五个文本,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被答辩人交付文件及份数为:1、工程咨询文件成果4套,统一装订为A4格式,DOC格式电子文件1套;2、规划设计部分成果6套,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图册、文本说明书、城市设计图册,附件统一装订为A3格式,PPt格式的汇报展示用演示文件1份;上述成果电子文件2套(文字为doc格式,图纸为dwg格式和jpg格式)。双方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合同约定的咨询设计成果,被答辩人所谓的完成提交成果均是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前,且也不是为答辩人编制的。被答辩人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的成果不符合双方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三、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采购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在采购招标之前就与福贡县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介入了项目工作并编制了相关文件资料,特别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了项目招标采购的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被答辩人不得参与该项目后期采购项目的投标工作。被答辩人提前参与项目工作又参与项目投标应认定为《政府采购法》第71条规定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的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应认定中标无效。据此答辩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综上,被答辩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8日,福贡发展经信局向首建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载有:贵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递交的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及《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鼎汇)ZB2018015招标文件已被评标委员会接受。同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最终确认后,确定贵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成交金额:7550000元。 2018年11月16日,福贡发展经信局(委托方)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承接方)签署《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载有以下内容:委托方委托承接方承担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特色小镇)及《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规划编制工作。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2《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1.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4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政府与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1.5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特色小镇)及《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第二条、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1、项目名称: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特色小镇)及《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以下简称涉案项目)。2.咨询设计内容:(1)福贡美丽新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福贡美丽新城(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编制);(3)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4)福贡美丽新城核心区规划设计;(5)福贡美丽新城(特色小镇总体规划)。第三条、委托方提交承接方开展工作的有关资料、文件。……第四条、工作内容及进度要求。4.1工程咨询部分……名称:美丽新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编制……周期30天,备注:规划方案确定后。4.2规划设计部分……名称:美丽新城总体规划(总规、控规、特色小镇)……周期为签订合约后30天(总规、控规)、40天(特色小镇);美丽新城核心区概念性方案设计……周期为签订合约后40天。第五条、承接方向委托方交付的文件、份数。5.1、工程咨询部分咨询文件包括:(1)成果4套;统一装订为A4格式。(2)上述成果的电子文件1套(文字为doc格式)。5.2、规划设计部分设计文件包括:(1)成果6套。最终成果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图册、文本及说明书、城市设计图册,附件统一装订为A3格式,6套;(2)供汇报展示用演示文件1份(为ppt格式);(3)上述成果的电子文件2套(文字为doc格式,图纸为dwg格式和jpg格式),提交的CAD图纸必须为dwg格式电子文件。第六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6.1规划编制部分。6.1.1该项目收费依据:参照《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合同中标价为755万元(包括规划、设计及工程咨询部分)。6.1.2费用支付及进度,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及比例进行支付:2018年支付比例40%,302万元;2019年支付比例30%,226.50万元;2020年支付比例30%,226.50万元,2020年6月份前支付;合计755万元。6.1.3委托方以人民币支付到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第七条、验收的标准和方式。承接方按合同完成的最终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四条所列各项指标,采用委托方认可方式验收。第八条、双方责任。8.1委托方责任。8.1.1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接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承接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10天以内,承接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10天以上时,承接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规划设计文件的时间。8.1.2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接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承接方所耗工作量向承接方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承接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其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8.1.4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接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时间从2020年6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超过60天以上时,承接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规划设计费。8.2承接方责任。8.2.1承接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8.2.3承接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8.2.6承接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布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 审理中,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规划审查意见》及专家评审会意见回复、《怒江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及规委办公室意见回复、设计服务成果交接单、项目联系单、福贡县委办公室《关于<怒江州福贡县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意见确认书>复函》等证据,以证明原告方按照政府对总体规划、概念规划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调整。福贡发展经信局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组证据形成于招标前,与原告对接的是福贡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原告行为并非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怒江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云南省怒江州福贡美丽新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福贡县异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云南省怒江州福贡美丽新城核心区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云南省怒江州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云南省怒江州福贡美丽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云南省怒江州福贡县怒族“福”祉小镇规划》、《福贡美丽新城扶贫安置项目核心区概念规划设计方案》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已完成设计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福贡发展经信局认为无法证明原告已将书面材料交付给了原告,且部分材料形成于涉案项目招标前,并非是履行设计合同合同义务。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首建公司人员**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福贡县有关时任常务副县长秘书**的微信通信记录,以证明原告已将工作成果的纸质版交付给被告,并向福贡县领导反映情况。福贡发展经信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未出庭作证,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微信记录恰恰说明原告一直与福贡县人民政府对接,编制服务的相对人是县政府。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原告人员与被告人员之间的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原告已通过电子邮件将工作成果的电子文件交付给被告。福贡发展经信局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不足以认定**发出的邮件的收件人情况,且早于招标时间,原告并未履行合同义务。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催收函件、律师函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催告被告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福贡发展经信局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另提交信访汇报材料、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关于**反映福贡县美丽新城项目未支付规划设计费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等证据,以证明2020年7月27日,原告通过信访渠道催告被告支付合同款,被告答复确认已收到原告提供的规划文件,价款没支付的原因是项目调整,该项目未落地,导致前期费用无资金来源,***措资金支付。福贡发展经信局对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合同中没有控规的要求,答复针对的是自然人不是公司,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无法确定该个人和原告公司的关系。 上述《关于**反映福贡县美丽新城项目未支付规划设计费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由福贡发展经信局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载有以下内容:“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您于2020年7月28日反映,在福贡县美丽新城项目中,我局作为委托方与贵公司和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承接)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合同价款为755万元。但目前还未支付。对此,我局作如下情况说明:一是截止目前该项目时间跨度较大,由于人事调整等原因,经手人员较多,我局正在积极组织核实具体细节。二是根据合同书显示,该合同签订于2018年11月16日,我局也已收到贵方提供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但由于项目调整,该项目未能落地,导致前期费用无资金来源,需另行筹措该规划设计费用,我局将该情况上报县政府,争取尽快完成资金筹措。” 福贡发展经信局提交《云南省怒江州福贡美丽新城总体规划》封面、《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封面、《核心区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片》(电脑存储文件夹显示截图)等,以证明原告编制总体规划的时间为2017年12月,编制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的时间为2018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子版的时间为2018年4月7日,原告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提交的文件是中间的过程性文件。 诉讼中,因福贡发展经信局对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交的工作成果质量存有异议,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申请对涉案项目相关设计成果进行鉴定评估,本院经委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复函称,鉴于设计合同未给出地方相关规划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且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部委相关部门对特色小镇规划项目给出相关的规范文件和指导意见,故无法出具任何鉴定意见,遂退回鉴定。经本院询问当事人意见,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不再申请鉴定,福贡发展经信局不同意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福贡发展经信局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福贡发展经信局以原告提前参与项目工作又参与项目投标应认定为中标无效,主张设计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结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述第七十一条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不同情形可导致撤销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后果,并无明确规定违反相关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福贡发展经信局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对招标采购进行了协商谈判,此外,涉案项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它采购活动。因此,福贡发展经信局以上述理由主张设计合同无效,本院不予采纳。福贡发展经信局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是否有权主***发展经信局支付设计费755万元。根据设计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及进度,福贡发展经信局应于2018年支付302万元,于2019年支付226.50万元,于2020年6月份前支付226.50万元,合计755万元。现支付期限已过,福贡发展经信局并未支付上述费用。福贡发展经信局主张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可行性报告》、《福贡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实施方案》并不是履行与设计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设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未按双方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成果。但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在未签订合同前承接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其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中。因此,福贡发展经信局以相关设计工作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为由否认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且结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及原告提交的工作成果、微信聊天记录、信访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并进行了交付。福贡发展经信局否认收到工作成果,与其信访答复意见书中的回复内容不符,且福贡发展经信局在原告多次催告后,在原告起诉前并未对原告提交工作成果事宜提出过异议,因此对其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福贡发展经信局未支付合同价款,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有权主张其支付。故对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主***发展经信局支付设计费75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接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时间从2020年6月30日开始计算。福贡发展经信局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支付规划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标准尚属合理范围,故对于首建公司、工业设计研究院主***发展经信局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支付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755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支付北京首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75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万分之一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50元,由被告福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