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9471号 申请人: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南**38弄1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甲2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交华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08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担保书作为担保,申请人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10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