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执3368号
申请执行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么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执行人:北京****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北京****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案的法律义务。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