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杜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99号
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富国。
被告:*富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富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