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3349号
原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
法定代表人:*富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煜,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银世纪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世纪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由原告甘肃盛世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靳国
人民陪审员王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