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288号
申请人:佛山市浦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A区和桂大道25号B栋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WT642。
法定代表人:田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5号1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33823279XJ。
法定代表人:马新秀。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申请人佛山市浦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浦美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7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浦美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76.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9.7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浦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zdqz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