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民终3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马新秀,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生,男,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0)赣07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如下:1、**公司马春生同***讲过给5000元每月,补贴费用1000元,***没有意见,第一个月就是马春生用微信支付给***的,如果当时有意见为什么都是一直按每月6000元给的费用,***收过**公司马春生、马新秀和业主方的费用,有转账记录为证,(附付款依据),9个月的费用全部付清(54000元),但转账记录总计60000元。时间隔得太久了为什么给多了6000元需要***和***才知道,因为每次给钱都是***通知公司付的。2、***同***签订的协议**公司完全不知情,至于***主张单据的事情**公司不清楚也没有见过,至于***说代付费用***没有任何理由为公司购买任何东西也没有这个权限,因为***不确定是否有签订过,就算有这件事情,有没有授权书或书面文件证明,需要提供77620元的详细清单,鉴定真伪。3、证据四、原告与被告驻工地代表(协议)否真伪,重新鉴定是否真伪,美年公司、美维公司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美年公司、美维公司没有出任何文件给**公司,就算美年公司、美维公司的文件有效也就是9个月的费用,重新鉴定是否真伪。4、***主张的文件是否有权威机构文件证明有法律效力。5、证据五,结算清单是否***亲笔要有权威机构文件证明有法律效力。因为***不确定是否有签订过。6、证据六,调查笔录只是单方面的说法,**公司从来没有委托***代表驻工地与劳务方管理有关事宜。7、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有证据都要有权威机构文件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司拒认。8、**公司同***是这个项目的合伙人,据**公司调查,***同***早年一起共事,是否有相互包庇的行为?***的证词是否可以采纳?
***口头答辩称,我与上诉人合伙人即现场施工负责人***签订协议明确,在施工期间我每月发基本工资、伙食费及电话费,其余补助等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补齐,总工资不低于1万元为基准,我于2017年9月底接到***的邀请,10月1日赶回于都,我就做好入场准备工作,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工程结束共计10个月服务期,其实8月份我还在为公司做结算,9月和10月还去工地维修了,我收到上诉人和甲方支付工资只有7个月,合计42000元,有收入凭证证明。在2018年做工程总结算中上诉人还认可有3个月工资未付,其中有一笔2018年2月12日甲方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代上诉人公司支付给我1.8万元,这只是一个月工资,其中5000元是资料员的工费,其中也有材料商的款项。2、上诉人与***是合伙关系,是驻场代表,工程劳务与分包都是与***签订,我的协议也是。当时签订时现场还没有公司印章,我也没有考虑到之后的事情,之前有口头协议,到工地签订了正式协议。这协议是公平公正的,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我为上诉人代付款项,从工程开始至结束,一直有代付情况,起初工地是我与***两人在现场,当时材料采购都是我负责,一开始公司会及时报账,后来由于工程款未到位,资金断裂,造成采购和人工工资无法拨付,所以美年大健康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工人、分包班组及材料商,我的支付费用来自现场收货货款、物流费、二次搬运费、专用材料采购,都有支付记录,所有单据我都转交给了上诉人公司,我只留了报账金额数。我有上诉人公司代表签字确认及***签字确认的单据;3、我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甲方公司出具给我的证明也是合法的,一审法庭予以了采纳,法官公正判决;4、所有协议、证据、证明、单据均由双方确认和多方举证,事实存在,且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存在有异议;5、我的结算清单会晚于8月14日是因为8月10日甲方转了一笔钱给上诉人,上诉人需要我们将工人、材料商做总结算,8月14日当天基本上所有工人做了结算,我的工资未做结算,只做了我的报账。由于没有支付我的工资,所以我找了***要求做我的结算,我才好要求上诉人支付我的人工费。***说按照协议做结算,但上诉人代表马金生拒签,说需要大老板认可,一审中双方也确认无误;6、上诉人与***是合伙人,在上诉人与甲方签订装修合同中确定***是驻场代表,处理现场事务,有权利签订协议,是合理合法受到法律保护的;7、我的各项证据证明都是合法合理有效的,不存在违规,法官也采用了我的证据;8、我个人与***早年是工作关系,但此工程若不是***请工人,以公司名义请工人的话很难请得到,且我与上诉人公司根本不认识,是***邀请我从北京回来,这是我与***的交情。请求法院为我追讨我的血汗钱。
***口头答辩称:我对我签字的单据都认可,至于转账记录只有上诉人才知道,上诉人转账金额和***收款金额我都不清楚。我虽然与上诉人是合伙,但上诉人现在也没有与我算账。本案项目是上诉人中标,由于上诉人公司在广东江门,我与上诉人代理人的哥哥马春生是同学,马春生邀请我负责案涉项目,出资每人各一半,由于考虑到工期三个月,就没有签订协议。我是驻场代表,负责整个项目施工,包括劳务分包也是我负责。本案项目的合同内的钱已经全部支付给上诉人了。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等款项776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被告**公司与美年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承包美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赣州市,工程期限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13日等。2017年12月,被告**公司与美维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承包美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赣州市,工程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13日等。2017年10月16日,被告***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美年公司体检中心装修施工工地,聘请原告为工地现场施工员,负责工程内的施工项目、工程进度、工艺质量及安全等事务。其待遇为管住,伙食及电话费补助1000元/月,工资5000元/月。上班工作时间为工作日8小时/天,除8小时以外的时间及双休日上班均按加班费核算。每月按时发放,工程结束将给予工资补助。加班费、奖金等总工资每月不低于1万元为基准,一次补清。协议于2017年10月开始到工程结束。被告***在协议甲方处作为被告**公司的代表签名。2018年8月14日,被告***在《施工员***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尚有基本工资、伙食及电话补助、加班费、奖金、代付费用报销等共计77620元未付给原告***。另查明,被告**公司与***合伙承包美年公司、美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美年公司、美维公司证明***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为被告**公司驻工地施工员,这期间一直在,美年公司体检中心(一、二层),美维公司(三层)工地现场施工员负责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均在庭审中陈述两被告间是合伙关系,合伙承包美年公司、美维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期间被告***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聘请原告为美年公司体检中心工地现场施工员。故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务,理应得到相应报酬,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被告***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的劳务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76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公司欠付原告的劳务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7620元;二、被告***对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1元,由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明》、转账记录1张,证明被上诉人***工期为9个月,**公司每个月已经发放工资给***。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明》有异议,我是从外地回来,从我回来就要开始计算工资,我不认可开始计算工期的日期,我认为我的工作期是10个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其中有笔18000元中12000元不是给我的,只是过我的账,但上诉人却加上了这18000元。基本工资确实是5000元每月,只补助了电话费和餐费1000元每月,加班费和休息日是另外计算的,我的工资标准不低于1万元。对2018年2月12日,业主美年达转账1.8万元到我账户有异议,这只有我一个月工资,有5000元是资料员工资,另外7000元是瓷砖材料款,这两笔我都转给他们了,我只收到6000元,对此有***的证明及我转账给他们的记录证明,对其他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原审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我不清楚账目,都是上诉人支付的。
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明》、收条、转账记录3张、收款收据1张、借款单5张、结算单3张,证明转到***账户上的工资是4.2万元,还有1.2万元经我账户转给别人的。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都是我现场采购材料的,不可能由被上诉人采购材料,公司没有授权被上诉人采购材料。原审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明》中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单据真实性不清楚。原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评判如下:对上诉人**公司提交的证明,该证明本质上属于上诉人**公司的单方陈述,被上诉人并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明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其提交的转账凭证的“三性”予以认定。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证明人***认可是其本人签字,本院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提交的转账凭证及收款收据,可以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明》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签订的协议及结算单如何认定?2、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如何认定?3、上诉人**公司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
关于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签订的协议及结算单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二审中,***均到庭陈述协议和结算单中的签名是其真实签名,故上诉人要求对***的笔迹进行鉴定理据不充分。因***与上诉人**公司之间是合伙关系,故***与***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视为合伙体的债权债务,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故***签订的结算单中确认的***的债权对**公司有效。
关于被上诉人***的劳务报酬如何认定的问题。按照协议约定,劳务报酬由生活、电话补助和工资组成,工资及加班费、奖励不得超过10000元/月,故在***与***的结算单据上,按照10000元/月计算工资和奖金、加班补助并未违反双方协议约定。
关于上诉人**公司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公司认为,业主支付的18000元,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应凭证证实其已经支付。经查,被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其支付给叶春生的5000元材料款,支付7000元瓷砖款的付款凭证,证实其已经将出国其工资6000元以外的12000元支付给了材料商,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按***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结算单来计算欠付劳务报酬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1元,由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文俊
审 判 员  王阿婷
审 判 员  赖国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明轩
代理书记员  雷 娜